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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卷三十

《周礼注疏》

卷三十

    小司马之职掌,此下字脱灭,札烂文阙,汉兴,求之不得,遂无识其数者。。

  [疏]注“此下”至“数者”

  ○释曰:郑知“脱灭,札烂又阙”者,见《天官·小宰》、《地官·小司徒》、《春官·小宗伯》之等职掌下其文多矣。凡小祭祀之言,皆是於下总结,以此知此下脱灭札烂又阙也。言脱灭者,直据职掌下一经脱灭。札烂又阙者,以其下经简札,为韦编折烂阙落,知“汉兴求之不得”者,此阙与《冬官》所亡同日,皆为遭暴秦燔灭典籍,兴购求遗书不得也。云“遂无识其数”者,以其无文,遂无记识职掌以下之数耳。

 

  凡小祭祀、会同、飨射、师田、丧纪,掌其事,如大司马之法。

  [疏]“凡小”至“祭祀”

  ○释曰:云“小祭祀”已下至“丧纪”,皆蒙此“小”字,对大司马“大祭祀”之等。大司马之小会同,谓诸侯使卿大夫来聘,王使卿大夫与之会同。言“飨射、师田”,皆是诸侯卿大夫来聘,王还使卿大夫与飨燕及射、师田之等也。小丧纪者,三夫人已下。云“掌事,如大司马之法”,亦如大司马羞鱼牲授,其祭之等也。

 

  军司马。阙。

  舆司马。阙。

  行司马。阙。

  [疏]“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”

  ○释曰:军司马当宰夫、肆师之等,皆下大夫,四人。舆司马当上士,八人。行司马当中士,十六人。馀官皆无异称,此独有之者,以军事是重,故特生别名。此等皆与上同阙落之。

 

  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,以等其功。赏地,赏田也。在远郊之内,属六卿焉。等犹差也,以功大小为差。

  [疏]注“赏地”至“为差”

  ○释曰:知赏地是赏田在远郊之内者,以《载师职》云“牛田赏田,任远郊之地”,故知也。知“属六乡”者,以其远郊内置六乡故也。云“以功大小为差”者,以下文云“轻重视功”,则赏地大小不定,故知以功大小为差。

 

  王功曰勋,辅成王业,若周公。

  [疏]“辅成王业若周公”

  ○释曰:知据王业者,以其言王,继王身而言,明据王之位业而说耳。以周公摄政,相幼君,致大平,还政成王,是辅成王业之事,故以周公托之。但经之所云不得专为周公、伊尹之等,故皆云若此拟之耳。

 

  国功曰功,保全国家,若伊尹。

  [疏]注“保全国家若伊尹”

  ○释曰:郑知“保全国家”者,以其言国,继国而言,故知是保全国家者也。以伊尹比之者,以汤时天下太平,汤崩,孙太甲即位,不明政事,伊尹为数篇书以谏之,谏既不入,乃放之桐宫。三年思庸,复归於亳,国家得全,故以伊尹拟之耳。

 

  民功曰庸,法施於民,若后稷。

  [疏]注“施於民若后稷”

  ○释曰:知“法施於民”者,以其言民,继民言之。先王之业,以农为本,以后稷比之者,周之先祖弃,为尧之稷官,农人植嘉穀,天下为烈,岂一手一足哉。庸,亦功也,以法施於民有功,故以后稷拟之。

 

  事功曰劳,以劳定国,若禹。

  [疏]注“以劳定国若禹”

  ○释曰:知“以劳定国”者,以其言劳,据勤劳施国而言。尧遭洪水,下民昏垫,国家不定,命禹治之,手足胼胝,三过门不入,弼成五服,国乃获安,故以禹拟之也。

 

  治功曰力,制法成治,若咎繇。○治,直吏反,注同。咎,音羔。繇,音遥。

  [疏]注“制法成治若咎繇”

  ○释曰:以其言“治”,言“力”,故知制法成治,出其谋力。按《虞书》,帝谓咎繇云:“蛮夷猾夏,寇贼奸宄,汝作士,五刑有服。”是咎繇制其刑法,国家治理,故以咎繇拟之。

 

  战功曰多。克敌出奇,若韩信、陈平。《司马法》曰:“上多前虏。”

  [疏]注“克敌”至“前虏”

  ○释曰:知多是“克敌出奇”者,以其言多,是於众之中比校多少之事,故知是克敌出奇,比彼为多者也。汉之二将,是克敌出奇之人,故以拟之耳。云“《司马法》曰‘上多前虏’”者,彼亦是战以功多为上,居於陈前,虏获俘囚,故引以证多为战功者也。此上六者,皆对文为义,若散文则通。是以《春秋左氏》云“舍爵策勋”,彼战还而饮至,不云“舍爵策多”,是通也。《明堂位》云:“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。”是周公德大有勋兼劳者也。

 

  凡有功者,铭书於王之大常,祭於大烝,司勋诏之。铭之言名也。生则书于王旌,以识其人与其功也。死则於烝先王祭之。诏,谓告其神以辞也。盘庚告其卿大夫曰“兹予大享于先王,尔祖其从与享之”是也。今汉祭功臣於庙庭。○识,音志。盘,步干反。与,音预。

  [疏]“凡有”至“诏之”

  ○释曰:云“凡有功”,谓上六者,故云凡以该之。使司勋诏之者,以其司勋知功之有无大小故也。诏之,谓诏司常书之,又以辞使春官告神。

  ○注“铭之”至“庙庭”

  ○释曰:言“生则书於王旌,以识其人与其功也”者,以王建大常,故云王旌。必於王旌识功与人者,王旌,车上建之,就旌上书之,欲取表显示人故也。引“盘庚告其卿大夫”者,盘庚,殷王,欲迁往亳,殷臣民有不肯者,故告之,云:“我不掩尔善,所以者何?兹予大享於先王之时,尔祖其从先王,与在享祭之中,况尔见在,不掩可知,何不从我迁乎?”引汉法,欲见古者祭功臣在庙庭也。必祭功臣在冬之蒸祭者,蒸者,众也,冬时物成者众,故祭功臣。按彼《书注》以大享为蒸尝者,此举冬祭物成者众而言,其尝时亦祭之也。或可周时直於蒸时祭功臣,殷时蒸尝俱祭,礼异故也。

 

  大功,司勋藏其贰。贰犹副也。功书藏于天府,又副于此者,以其主赏。

  [疏]注“贰犹”至“主赏”

  ○释曰:郑知功书藏於天府者,《天府职》文也。

 

  掌赏地之政令,政令,谓役赋。

  [疏]注“政令谓役赋”

  ○释曰:郑以“政”为“征”,征,税也。赏地在六乡之内,亦从沟洫贡天子法,其民亦从乡之徭役之法。

 

  凡赏无常,轻重视功,无常者,功之大小不可豫。

  [疏]注“无常”至“可豫”

  ○释曰:赏地在远郊之内,有疆界,未给者空之,待有功乃随功大小给之,故云“不可豫”也。

 

  凡颁赏地,参之一食,郑司农云:“不以美田为采邑。”玄谓赏地之税,参分计税,王食其一也,二全入於臣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於臣”

  ○释曰:先郑意以参之一食者,谓以下地可食三之一,似下地再易,家得三顷,岁种一顷食之,故云“不以美田为采邑”。又以赏田与采邑为一物。后郑不从者,不以美田为采邑,亦无文以言之。又按《载师职》,家邑任稍地,小都任县地,大都任疆地,自三百里已外为之,其赏田任在远郊之内,何得为一物,故郑不从也。后郑云“赏地之税,参分计税,王食其一也,二全入於臣”者,采地之税四之一,与小国入天子同。今赏田三之一,一分入天子,与次国三之一入天子同。

 

  惟加田无国正。加田,既赏之,又加赐以田,所以厚恩也。郑司农云:“正谓税也。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,若今时侯国有司农少府钱穀矣。独加赏之田无正耳。”○正,音征,注同,本亦作征。少,诗照反。

  [疏]“惟加田无国正”

  ○释曰:言“无国正”,无税入天子法,其民出税入主则有之。但加田未知所在,或可与赏田同处,以其仕田在近郊,加田任远郊可知也。

  ○注“加田”至“正耳”

  ○释曰:知“加田,既赏之,又加赐以田”者,以其文承赏田之下,即云加田,故知赏田之外,所加赐之田可知。先郑云“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”,举汉法,“侯国有司农少府钱穀”者,汉法,穀入司农,钱入少府,故举以为况。禄田,即采地之税及赏田之等是也。加田是加恩厚,又不税入天子。凡大夫士赐地有四种。大夫已上有采,家邑任稍地之等是也,又有赏田及加田,《载师》又有仕田,及《王制》圭田,圭田即仕田,是有四种。《礼记·王制》云:“大夫士有田则祭,无田则荐。”《少宰》、《特牲》是大夫有田者,是知士亦有田之法也。

 

  马质掌质马。马量三物,一曰戎马,二曰田马,三曰驽马,皆有物贾。此三马,买以给官府之使,无种也。郑司农曰:“皆有物贾,皆有物色及贾直。”○贾,音嫁,注及下同。种,章勇反,下同。

  [疏]“马质”至“物贾”

  ○释曰:云“马质”者,质,平也,主平马力及毛色与贾直之等。

  ○注“此三”至“贾直”

  ○释曰:云“此三马,买以给官府之使,无种”者,马有六种,此三者无种。买以给官府,馀三者仍有种马、齐马、道马。其齐马、道马,亦无种,不买之者,其种马上善似母者,其齐马、道马,虽非上善似母者,亦容国家所蕃育,不买之也。

 

  纲恶马。郑司农云:“纲读为‘以亢其雠’之亢,书亦或为亢。亢,御也,禁也,禁去恶马不畜也。”玄谓纲,以縻索维纲狎习之。○亢,苦浪反,又音刚,下同。御,鱼吕反,本亦作御,下同。去,起吕反,《小子》注“去之”同。縻,亡皮反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习之”

  ○释曰:先郑读为“以亢其雠”之亢者,按僖二十八年,晋子犯曰“背惠食言,以亢其雠”是也,谓禁去恶马不畜。后郑不从者,此马质所掌,皆买之无种,何有恶马禁去之类,故不从也。

 

  凡受马於有司者,书其齿毛与其贾,马死,则旬之内更,旬之外入马耳,以其物更,其外否。郑司农云:“更谓偿也。”玄谓旬之内死者,偿以齿毛与贾,受之日浅,养之恶也。旬之外死,入马耳,偿以毛色,不以齿贾,任之过其任也。其外否者,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,不任用,非用者罪。○内更,音庚,下及注同。任用,音壬,又而鸩反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者罪”

  ○释曰:后郑云“旬内死者,偿以齿毛与贾,受之日浅,养之恶也”者,所受之马,谓给公家之使,旬之内,虽任之过其任,若养之善,未能致死,以其日少故也。若养之恶,虽不重任,亦能致死。云“旬之外死,入马耳,偿以毛色,不以齿贾,任之过其任也”者,以其筋力既竭,虽善养之,任载过多,可以致死,故云过其任也。云“其外否者,旬之外逾二十日死,不任用,非用者罪”者,以其行使二十日以外,马力既竭,虽齐其任养之善,容得致死,故不偿。郑见有三等之法,下复云“以任齐其行”,以意量之,以为此解。

 

  马及行,则以任齐其行。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,齐其劳逸,乃复用之。○复,扶又反。

  [疏]注“识其”至“用之”

  ○释曰:郑知“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”者,以其经云马及行,明授行者所载轻重及道里,须齐劳逸,乃复用之,不得并其劳逸也。

 

  若有马讼,则听之。讼,谓卖买之言相负。

  [疏]注“讼谓”至“相负”

  ○释曰:知“卖买之言”者,以马质主买马,故知之也。

 

  禁原蚕者。原,再也。天文,辰为马。《蚕书》,蚕为龙精。月直大火,则浴其种,是蚕与马同气。物莫能两大,禁再蚕者,为伤马与?○直,音值。为伤,于伪反。

  [疏]注“原再”至“马与”

  ○释曰:云“天文,辰为马”者,辰则大火,房为天驷,故云辰为马。云“《蚕书》,蚕为龙精。月值大火,则浴其种”者,月值大火,谓二月则浴其种,则《内宰》云“仲春,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於北郊”是也。若然,《祭义》云“大昕之朝,奉种浴於川”,注云“大昕,季春朔日之朝”,是建辰之月又浴之者,盖蚕将生重浴之,故彼下文即云“桑於公桑之事”是也。云“是蚕与马同气”者,以其俱取大火,是同气也。云“物莫能两大”者,此庄二十二年《左传》文。按彼陈敬仲奔齐,齐侯使敬仲为卿。敬仲,其少也,周史有以《周易》见陈侯者,陈侯使筮之,遇《观》之《否》,曰:“是谓观国之光,利用宾于王,此其代陈有国乎?不在此,其在异国乎?”下云:“若在异国,必姜姓也。姜,大岳之后也。山岳则配天,物莫能两大,陈衰,此其昌乎?”引此者,是无并大之义也。云“禁再蚕者,为伤马与”者,二者既同气,不可两大,而禁再蚕,明恐伤马,无正文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也。

 

  量人掌建国之法,以分国为九州,营国城郭,营后宫,量市朝道巷门渠。造都邑亦如之。建,立也。立国有旧法式,若《匠人职》云。分国,定天下之国分也。后,君也。言君,容王与诸侯。○朝,直遥反,下及注同。国分也,扶问反。

  [疏]“量人”至“如之”

  ○释曰:云“掌建国之法”者,以其建国,当先知远近广长之数故也。云“以分国为九州”者,分国谓分诸侯之国为九州,假令土广万里,中国七千,七七四十九,方千里者四十九,其一为畿内,其馀四十八,八州各得方千里者六,是为九州也。至於中平,通夷狄七千,中国五千,衰世通夷狄五千,中国三千,计皆可知,故分国为九州。州各有疆界,故《诗》云“帝命式於九围”,是州各有围限也。云“营国城郭”者,即《匠人》云“营国方九里”之类也。云“营后宫”者,谓若《典命》注“公之宫方九百步,天子千二百步”之类也。云“量市朝道巷”者,谓若《匠人》云“市朝一夫”,“经涂九轨”。巷及门渠亦有尺数,谓若门容二辙三个之等。云“造都邑亦如之”者,谓造三等采地,亦有城郭、宫室、市朝之等,故云如之。但与之制度大小,未必身往耳。

  ○注“建立”至“诸侯”

  ○释曰:云“立国有旧法式,若《匠人职》云”者,按《匠人》有营国言九里,夏后民世室及左祖右社,面朝后市,市朝一夫之等。云“分国,定天下之国分也”者,以经云分国,谓为诸侯国,诸侯国有五百里、四百里已下,言为州,谓九州有分界也。云“后,君也”,知非王后之宫者,以其不得先言后,故以后为君也。云“言君,容王与诸侯”者,以其言分国是诸侯。若云王,即不容诸侯,故变王云后,欲容王与诸侯两含故也。

 

  营军之垒舍,量其市朝州涂、军社之所里。军壁曰垒。郑司农云:“量其市朝州涂,还市朝而为道也。”玄谓州,一州之众,二千五百人为师,每师一处,市也,朝也,州也,皆有道以相之。军社,社主在军者。里,居也。○涂,本又作{涂土}。还市,如字,刘户串反。

  [疏]“营军”至“所里”

  ○释曰:此为出军之时所营量度之事。

  ○注“军壁”至“居也”

  ○释曰:云“军壁曰垒”者,军行之所拟停之处皆为垒壁,恐有非常,故云军壁曰垒也。先郑云“量其市朝州涂,还市朝而为道也”者,先郑意还市朝而为道,不释州义,故后郑不从,以一州则一师,每一师各自一处,各立市朝。州即师也,师皆有道以相凑之。若然,未必环绕为路也。云“军社,社主在军者。里,居也”者,在军,不用命,戮於社,故将社之石主而行,所居皆有步数,故职在量人。

 

  邦国之地与天下之涂数,皆书而藏之。书地,谓方圜山川之广狭。书涂,谓支凑之远近。○凑,七豆反。

  [疏]注“书地”至“远近”

  ○释曰:郑以地中有平广兼山川之等,故云“书地谓方圜山川之广狭”也。云“书涂,谓支凑之远近”者,支,谓支分;凑,谓臻凑。道涂有支分,及相臻凑远近者也。

 

  凡祭祀飨宾,制其从献脯燔之数量。郑司农云:“从献者,肉殽从酒也。”玄谓燔,从於献酒之肉炙也。数,多少也。量,长短也。○炙,章夜反。

  [疏]“凡祭”至“数量”

  ○释曰:云“凡”者,以其天地宗庙飨食事广,故云凡以该之。飨宾,谓若《大行人》上公三飨九献之等。飨宾,献有脯从,若《燕行》献宾荐脯醢是也。祭礼献以燔从,故总之言也。

 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短也”
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从献者,肉殽从酒也”,后郑不从者,以肉殽从酒,礼所不言。按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云:“主人献尸以肝从,主妇献尸以燔从。”故后郑据此以为从献以燔。《诗》云“载燔载烈”,毛云:“傅火曰燔。贯之加於火曰烈。”燔虽不贯,亦是炙肉,故郑云炙肉也。云“数,多少也。量,长短也”者,按《仪礼》“脯十脡,各长尺二寸”,是多少长短。膰之数量未闻。

 

  掌丧祭奠竁之俎实。竁亦有俎实,谓所包遣奠。《士丧礼下篇》曰“藏苞筲於旁”。○竁,昌绢反。筲,所交反。

  [疏]“掌丧”至“俎实”

  ○释曰:诸於丧祭,多据虞祭而言。此“丧祭”文连“奠竁”,竁是圹内,故郑以丧祭为大遣奠解之。是以《大司马》“丧祭”亦为遣奠也。

  ○注“竁亦”至“於旁”

  ○释曰:按《冢人》云“请度甫竁”,竁,穿圹之名。此言奠竁,则奠入於圹,是以云“所包遣奠”也。引“《士丧礼》下篇”者,即《既夕礼》是也。云“藏包筲於旁”者,苞,谓包牲取下体,苇包一者也。藏筲者,即《既夕礼》云“筲三,黍稷麦”,并藏之於棺旁。引之者,正丧祭奠入圹之事也。

 

  凡宰祭,与郁人受斝历而皆饮之。言宰祭者,冢宰佐王祭,亦容摄祭。郑司农云:“斝读如嫁娶之嫁。斝,器名。《明堂位》曰:‘爵,夏后氏以琖,殷以斝,周以爵。’”玄谓斝读如嘏尸之嘏。宰,冢宰。○斝,右雅反,刘依司农音嫁。琖,侧产反,刘本作湔,音同。嘏,古雅反。

  [疏]“凡宰”至“饮之”

  ○释曰:云“凡宰祭”者,冢宰摄祭非一,故云凡也。

  ○注“言宰”至“冢宰”

  ○释曰:郑云“冢宰,佐王祭,亦容摄祭”者,义得两含。按《大宗伯》云:“若王不与祭祀,则摄位。”注云:“王有故,代行其祭事。”重掌者,此据宗伯亦有故,则冢宰摄之。先郑云“斝读如嫁娶之嫁”,直取音同。引《明堂位》者,证斝是器名,周献用玉爵,无用斝,故后郑云“斝读如嘏尸之嘏”,读从《少牢》“尸嘏主人”。《郊特牲》云:“嘏者,长也,大也。”谓使主人受长大之福,疏已具於《郁人职》,但此有历字者,谓郁人与量人历皆饮之也。

 

  小子掌祭祀,羞羊肆、羊殽、肉豆。郑司农云:“羞,进也。羊肆,体荐、全烝也。羊殽,体解节折也。肉豆者,切肉也。”玄谓肆读为鬄。羊鬄者,所谓豚解也。○肆,依注音。鬄,他历反,又音馀四反。折,之舌反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解也”
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羊肆,体荐、全烝也”者,既不为豚解,则先郑读为肆陈之肆,又为赐音也。先郑为体荐全烝,后郑不从者,以此经祭用羊,是用大牢,为宗庙之祭,非祭天。按《外传》云:“禘郊之事,则有全烝。王公立饫,则有房俎。”是以知宗庙之祭不得全烝也。是故《礼运》云“腥其俎,孰其殽”,注云:“腥其俎,豚解而腥之。孰其殽,体解而爓之。”又云:“退而合亨,体其犬豕牛羊。”是祭宗庙不得有全烝也。是以后郑读肆从鬄,“羊鬄者,所谓豚解也”。所谓者,所谓《士虞礼记》云:“主人不视,豚解。”豚解之法,则《士丧礼》“特豚四鬄去蹄”,谓四段解之,殊肩<骨甲>,如解豚,故名豚解。若然,大夫士祭自馈孰始,正祭即体解,为二十一体。丧事略,则有豚解。其天子诸侯之祭,有腥,有爓,有孰,故初朝践有豚解而腥之,馈献则有体解而爓之,酳尸乃有孰,与大夫士不同也。

 

  而掌珥于社稷,祈于五祀。故书“祀”作“禩”。郑司农云:“禩读为祀,书亦或为祀。珥社稷,以牲头祭也。”玄谓珥读为卹。祈或为刏。刏卹者,衅礼之事也。用毛牲曰刏,羽牲曰卹。卹刏社稷五祀,谓始成其宫兆时也。《春官·肆师职》“祈”或作“畿”。《秋官·士师职》曰“凡刏<王耳>则奉犬牲”,此刏卹正字与?○珥,依注音卹,而志反,后同,一音仍。祈,音畿。禩,音祀。刏,音机,字书云划也,一曰断也,或古爱反,又公内反。与,音馀。

  [疏]注“故书”至“字与”

  ○释曰:先郑云珥以牲头祭,汉时祈祷,有牲头祭,后郑不从者,按《礼记·杂记》衅庙之礼云:“门、夹室用鸡,其卹皆於屋下。”卹既为衅礼,此刏与卹连文,则刏亦是衅礼,非祭祀之法,何得为牲头祭乎?是以后郑为衅法解之。玄谓“珥读为卹。祈或为刏”者,以衅法无取於玉珥及祈祷之义,故依《士师》刏卹为正也。郑知刏卹为衅礼之事,约《杂记》而知也。云“用毛牲曰刏,羽牲曰卹”者,此相对而言,《杂记》庙用羊,门用鸡,皆云卹,散文通也。知“刏卹是社稷五祀,始成其宫兆时也”者,凡物须衅者,皆谓始成时,是以《杂记》云“庙成则衅之”是也。云“《春官·肆师职》祈或作畿”者,郑欲见字有参差,非一之义。云“《秋官·士师职》曰‘凡刏卹则奉犬牲’,此刏卹正字与”者,刏从刀,卹从血,於义合,故以此为正字也。

 

  凡沈辜侯禳,饰其牲。郑司农云:“沈谓祭川。《尔雅》曰:‘祭川曰浮沈。’辜,谓磔牲以祭也。《月令》曰:‘九门磔禳以毕春气。’侯禳者,候四时恶气,禳去之也。”○侯禳,如羊反。磔,陟格反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之也”
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沈谓祭川”,是以引《尔雅》为证。按《尔雅》曰:“祭山曰庪悬,祭川曰浮沈。”此浮沈之祭,当祭天之烟,祭社之血,亦谓歆神节。先郑引《月令·季春令》者,证辜是辜磔牲体之义。郑彼注九门者,王之五门外有国门、近郊门、远郊门、关门,为九。云“侯禳”者,谓候四时恶气,禳除去之也。

 

  衅邦器及军器。邦器,谓礼乐之器及祭器之属。《杂记》曰:“凡宗庙之器,其名者成,则衅之以豭豚。”○豭,音家。

  [疏]注“邦器”至“豭豚”

  ○释曰:郑以军器别言,即云邦器者是礼乐之器也。郑云礼器者,即射器之等,乐器即钟鼓之等,祭器即笾、豆、俎、簋、尊、彝器皆是。引《杂记》宗庙器成,衅之以豭豚者,证此等所衅亦用豭豚也。

 

  凡师田,斩牲以左右徇陈。示犯誓必杀之。○徇,辞俊反。

  [疏]“凡师”至“徇陈”

  ○释曰:此即上文誓众之时,斩牲以左右徇陈,是此职也。

 

  祭祀,赞羞,受彻焉。

  [疏]“祭祀”至“彻焉”

  ○释曰:“赞羞”,谓若上文《大司马职》云“祭祀羞鱼牲”之等,此官即赞之。云“受彻焉”者,谓祭毕,诸宰君妇废彻之时,则此官受之。

 

  羊人掌羊牲。凡祭祀,饰羔。羔,小羊也。《诗》曰:“四之日其蚤,献羔祭韭。”

  [疏]“羊人”至“饰羔”

  ○释曰:凡正祭皆用成牲,今言“祭祀饰羔”,则非正祭用羔,是以郑引《诗》为证。云“四之日”者,谓用建子为正,至建卯四月,夏之二月之日,公始用冰,欲开冰之时,先献羔祭韭而启冰室,乃出冰也。

 

  祭祀,割羊牲,登其首。登,升也。升首,报阳也。升首于室。

  [疏]注“登升”至“于室”

  ○释曰:知“升首于室”者,见《郊特牲》云:“用牲於庭,升首於室。”注云:“制祭之后,升牲首於北墉下。”云“报阳”者,首为阳,对足为阴。祭祀之时,三牲之首俱升,此特言羊者,以其羊人所升,不升馀牲,故言羊也。

 

  凡祈珥,共其羊牲。共犹给也。

  [疏]“凡祈”至“羊牲”

  ○释曰:犬人共犬,此云共羊,或羊或犬,俱得为衅,故两职各共之也。

 

  宾客,共其法羊。法羊,飧饔积膳之羊。○食飨,音嗣,本又作“飧饔”。

  [疏]注“法羊”至“之羊”

  ○释曰:郑知法羊是为此等者,以其言法,即是依法度多少,送於宾馆及道路,是以掌客致於宾馆有上公飧五牢、饔饩九牢及殷膳大牢。致於道路,有五积之等。其飨食及燕速宾自馔陈者,不言之也。

 

  凡沈辜、侯禳、衅、积,共其羊牲。积,故书为眦。郑司农云:“眦读为渍,谓衅国宝、渍军器也。”玄谓积,积柴,禋祀、楢燎、实柴。○眦,徐赐反,与渍同。楢,羊久反。燎,良召反,下同。

  [疏]注“积故”至“实柴”

  ○释曰:先郑不从故书“眦”,故读从“水渍”。后郑不从渍军器者,以此羊人所共,共《小子职》,彼云“衅邦器及军器”,以此知不得为渍军器也。后郑云“积,积柴,禋祀、楢燎、实柴”,历言此三者,以互而相通,皆须积柴、实牲币,烟气上闻故也。但祭天用犊,其日月已下有用羊者,故《我将》诗云“惟牛惟羊,惟天其祐之”,彼亦据日月以下及配食者也。

 

  若牧人无牲,则受布于司马,使其贾买牲而共之。布,泉。○贾,音古。

 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,四时变国火,以救时疾。行犹用也。变犹易也。郑司农说以《鄹子》曰:“春取榆柳之火,夏取枣杏之火,季夏取桑柘之火,秋取柞楢之火,冬取槐檀之火。”○楢,羊久反,又音由。

  [疏]“司爟”至“时疾”

  ○释曰:云“掌行火之政令”者,即四时变国火,及季春出火等皆是也。云“四时变国火,以救时疾”者,火虽是一,四时以木为变,所以禳去时气之疾也。

  ○注“行犹”至“之火”

  ○释曰:先郑引《鄹子书》,《论语》注引《周书》,不同者,《鄹子书》出於《周书》,其义是一,故各引其一。言“春取榆柳”之等,旧师皆以为取五方之色同,故用之。今按:枣杏虽赤,榆柳不青,槐檀不黑,其义未闻。

 

  季春出火,民咸从之。季秋内火,民亦如之。火所以用陶冶,民随国而为之。郑人铸刑书,火星未出而出火,后有灾。郑司农云:“以三月本时昏,心星见于辰上,使民出火。九月本黄昏,心星伏在戍上,使民内火。故《春秋传》曰‘以出内火’。”○见,贤遍反。

  [疏]注“火所”至“内火”

  ○释曰:郑知出火内火据陶冶火者,以其上经四时变国火据食火,明此春秋据陶冶,故引《春秋传》为证也。云“民随国而为之”者,释民咸从之义。云“郑人”已下,按《左氏》昭六年:“三月,郑人铸刑书。士文伯曰:‘火见,郑其灾乎!火未出而作火。’六月丙戍,郑灾。”是其后有灾。昭十七年,梓慎曰:“火出,於夏为三月,於商为四月,於周为五月。夏数得天正。”先郑云“三月本时昏,心星见於辰上,使民出火。九月本昏,心星伏在戍上,使民内火”者,心星,则大火辰星是也。三月诸星复在本位,心星本位在卯,三月本之昏,心星始时未必出见卯南,九月本始之黄昏,心星亦未必伏在戍上,皆据月半后而言。云“《春秋传》曰‘以出内火’者,《左氏传》襄公九年文。

 

  时则施火令。焚莱之时。

  [疏]注“焚莱之时”

  ○释曰:上言行火政,此又言施火令,则不掌火禁,故郑云“焚莱之时”。其火禁者,则《宫正》云“春秋以木铎脩火禁”,注云:“火星以春出,以秋入,因天时而以戒。”司烜亦云:“仲春,以木铎脩火禁于国中。”彼二官直掌火禁,不掌火令。

 

  凡祭祀,则祭爟。报其为明之功,礼如祭爨。

  [疏]注“报其”至“祭爨”

  ○释曰:郑云“礼如祭爨”者,祭爨,祭老妇也,则此祭爟谓祭先出火之人。

 

  凡国失火,野焚莱,则有刑罚焉。野焚莱,民擅放火。

  [疏]注“野焚”至“放火”

  ○释曰:“国失火”,谓在国中民,失火有罚,若今民失火有杖罚。“野焚莱有罚”者,《大司马》仲春田猎云“火弊”,郑云:“春田主用火,因除陈生新。”则二月后擅放火则有罚也。

 

  掌固掌脩城郭、沟池、树渠之固,颁其士庶子及其众庶之守。树谓枳棘之属有刺者也。众庶,民递守固者也。郑司农说树以《国语》曰:“城守之木,於是乎用之。”○枳,居氏反。刺,七赐反。递,刘待礼反,又待计反。

  [疏]“掌固”至“之守”

  ○释曰:云“掌脩城郭沟池”者,谓环城及郭皆有沟池。云“树渠”者,非直沟池有树,兼其馀渠上亦有树也。云“之固”者,总城郭已下数事,皆是牢固之事也。云“颁其庶子”者,即《宫伯》所云,士谓卿大夫士之適子。庶子,其支庶。彼据宿卫王宫,此掌固所颁,亦据宿卫王宫而言。以其庶子不合城郭之处用之,以掌固是固守之官,故兼掌宿卫之事也。

  ○注“树谓”至“用之”

  ○释曰:云“众庶民递守固者也”者,谓使守城郭之所及要塞之处也。先郑引《国语》者,按《楚语》云“灵王为章华之台,伍举谏为台榭。云瘠硗之地,於是乎为之,城守之木,於是乎用之”。是其事。引之者,证城有守法。

 

  设其饰器,兵甲之属。今城郭门之器亦然。

  [疏]注“兵甲”至“亦然”

  ○释曰:郑知经饰器是兵甲之属者,以其掌器是防御之器,故知是兵甲之属也。云“今城郭门之器亦然”者,汉时城郭门守器所饰,亦若今城郭门傍所执予戟,皆有幡饰之等是也。

 

  分其财用,均其稍食,财用,国以财所给守吏之用也。稍食,禄禀。

  [疏]注“财用”至“禄禀”

  ○释曰:云“财用”者,谓所用之财物分与之,明是以财所给守吏,为守事之用者也。云“稍食禄禀”者,所守之处,官及民合受官食;月禄禀者,所守之处,守月给米禀与之,故谓之稍食也。

 

  任其万民,用其材器。任谓以其任使之也。民之材器,其所用堑筑及为藩落。○堑,七艳反。

  [疏]注“任谓”至“藩落”

  ○释曰:云“民之材器其所用堑筑及为藩落”者,对上文财用谓官之财物,此云民之材器,明材是材木,用为桢榦,以掘堑筑作所用,及不筑处,即用材为藩屏篱落以遮障也。

 

  凡守者受法焉,以通守政,有移甲与其役财用,唯是得通,与国有司帅之,以赞其不足者。凡守者,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。通守政者,兵甲役财,难易多少,转移相给也。其他非是,不得妄离部署。国有司,掌固也。其移之者,又与掌固帅致之。赞,佐也。○凡守者,刘收又反,注“凡守”者,下“有守者”同。易,以豉反。离,力智反。

  [疏]注“凡守”至“佐也”

  ○释曰:云“凡守者,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”者,此郑还据上文士庶子及众庶之守而言。云他要害者,谓城郭所守,是其常处,除此有要害之处,苦殽、皋、河、汉要路之所,皆为他要害也。云“通守政者,兵甲役财,难易多少,转移相给”者,郑据上文饰器而言,变材器言役材者,欲见材器是民役之材,非财用者。云“其他非是,不得妄离部署”者,此则释经“唯是得通”之言,其馀非所通之外,皆不得离其本处也。

 

  昼三巡之,夜亦如之。巡,行也。行守者,为众庶之解惰。○行,下孟反,下皆同。为,于伪反。解,佳卖反。

  [疏]“昼三”至“如之”

  ○释曰:此乃掌固设法与所守之处,非是掌固自巡行之也。

 

  夜三鼜以号戒。杜子春云:“读鼜为造次之造,谓击鼓行夜戒守也。《春秋传》所谓‘宾将趣’者与?趣与造音相近,故曰‘终夕与燎’。”玄谓鼜,击鼜,警守鼓也。三巡之间,又三击鼜。○鼜,音戚。造,七报反,下同。趣,庄久反,刘祖侯反,杜七柱反。者与,音馀。近,附近之近。与燎,音预。

  [疏]“夜三鼜以号戒”

  ○释曰:此乃掌固设法与所守之处,言“以号戒”者,使击鼜,有所以号呼,使戒守耳。

  ○注“杜子”至“击鼜”

  ○释曰:引《春秋》者,按昭二十年,卫侯如死鸟。齐侯使公孙青聘卫,宾将掫。注谓行夜。不作趣者,彼贾、服读字与子春意异。云“故曰终夕与燎”者,亦是彼传文。后郑以“鼜击鼜警守鼓”,不从子春造音者,以子春已上有注“鼜读为忧戚之戚”,是戒守者使有忧戚,故谓此鼓为鼜也。

 

  若造都邑,则治其固,与其守法。都邑亦为城郭。

  [疏]注“都邑亦为城郭”

  ○释曰:谓三等采地,言亦为城郭者,但戒守为城郭而言,故亦如上王国然也。

 

  凡国都之竟有沟树之固,郊亦如之。竟,界也。○竟,音境,注及下同。

  [疏]“凡国”至“如之”

  ○释曰:此经为上经而设,仍兼见王国而言,故国、都双言之。言王国及三等都邑所在境界之上,亦为沟树以为阻固。“郊亦如之”,若据王国有近郊、远郊,亦有沟远树以为固。

 

  民皆有职焉。职,谓守与任。

  [疏]“民皆有职焉”

  ○释曰:此亦兼上王国及都合守之处,其民皆职任,使劳逸递守也。

 

  若有山川,则因之。山川,若殽、皋、河、汉。

  [疏]“若有”至“因之”

  ○释曰:谓上诸有所造沟树为固之处,值有山川之处,则因之,不须别造。

  ○注“山川”至“河汉”

  ○释曰:殽谓若殽有二陵,皋谓若东成皋,汉谓若楚谓齐云“楚国汉水以为池”,河为四渎之险,又齐西有浊河,皆因之为固可知。

 

  司险掌九州之图,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,而达其道路。周,犹遍也。达道路者,山林之阻则开凿之,川泽之阻则桥梁之。○遍,音遍。

  [疏]“司险”至“道路”

  ○释曰:《序官》注“国曰固,野曰险”。是掌固掌在国城郭,则司险掌畿外阻固,故云“司险”也。

  ○注“周犹”至“梁之”

  ○释曰:云“山林之阻则开凿之”者,谓若禹凿龙门之类。“川泽之阻则桥梁之”者,谓若“十月车梁成”之类是也。

 

  设国之五沟五涂,而树之林,以为阻固,皆有守禁,而达其道路。五沟,遂、沟、洫、澮、川也。五涂,径、畛、涂、道、路也。树之林,作藩落也。○洫,况域反。澮,古外反。畛,之忍反。

  [疏]“设国”至“道路”

  ○释曰:此五沟五涂而言树之林以为阻固,皆有守禁,则非《遂人》田间五沟五涂。但沟涂所作,随所须大小而为之,皆准约田间五沟五涂。其沟上亦皆有道路以相凑,故以五沟五涂而言之也。

  ○注“五沟”至“落也”

  ○释曰:“遂沟”至“道路”,皆《遂人》文,故《遂人》云“夫间有遂,遂上有径,十夫有沟,沟上有畛,百夫有洫,洫上有涂,千夫有澮,澮上有道,万夫有川,川上有路”是也。

 

  国有故,则藩塞阻路而止行者,以其属守之,唯有节者达之。有故,丧灾及兵也。闭绝要害之道,备奸寇也。

  [疏]“国有”至“达之”

  ○释曰:国有故之时,恐有奸寇,故藩塞阻路而止行者。云“以其属守之”者,谓使司险之下胥徒四十人之属守其要者,其馀使其地之民为守也。云“有节者达之”者,节谓道路用旌节也。

  ○注“有故”至“奸寇”

  ○释曰:郑知有故是丧灾及兵者,丧谓王丧,灾谓水火,兵谓寇戎之等。有故使守慎,惟此而已,故以此三事解之。

 

  掌疆。阙。

  候人各掌其方之道治,与其禁令,以设候人。道治,治道也。《国语》曰“候不在竟”,讥不居其方也。禁令,备奸寇也。以设候人者,选士卒以为之。《诗》云:“彼候人兮,何戈与祋。”○治,直吏反,注“道治”及下“方治”同。何,胡我反,又音河。祋,都外反,刘暏律反。

  [疏]“候人”至“候人”

  ○释曰:言“各掌其方之道治与其禁令以设候人”者,以其上士六人,下士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,以道路多,故设官及徒亦多也。引《国语》者,按《周语》,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,遂假道于陈,以聘於楚。时候不在境,司空不视涂,膳宰不致饩,司里不授馆。单子归以告王曰:“陈侯不有大咎,国必亡。”言“讥”者,正谓陈侯不有大咎国必亡者也。《诗》云“彼候人兮,荷戈与祋”者,荷,楬也。祋,谓殳也。引此二者,证候人在道之事。郑言“候人者选士卒以为之”者,即徒百二十人,皆是甲士与步卒之内为之也。

 

  若有方治,则帅而致于朝。及归,送之于竟。方治,其方来治国事者也。《春秋传》曰“晋栾盈过周,王使候人出诸轘辕”,是其送之。○朝,直遥反。轘,户关反。

  [疏]注“方治”至“送之”

  ○释曰:“方治,其方来治国事者也”,谓国有事,不能自决,当决於王国。或有国事,须报在上,皆是也。引《春秋》者,按襄二十一年,“晋栾盈出奔楚,过周,周西鄙掠之。辞於行人,曰:‘天子陪臣盈,得罪於王之守臣,将逃罪。罪重於郊甸,无所伏窜,敢布其死。昔陪臣书,能输力於王室,若不弃书之力,亡臣犹有所逃。若弃书之力,将归死於尉氏,惟大君命焉。’王使司徒禁掠栾氏者,归所取焉,使候出诸轘辕”。彼云候,郑君以义言之,故言候人也。

 

  环人掌致师,致师者,致其必战之志。古者将战,先使勇力之士犯敌焉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楚许伯御乐伯,摄叔为右,以致晋师。许伯曰:‘吾闻致师者,御靡旌摩垒而还。’乐伯曰:‘吾闻致师者,左射以菆,代御执辔,御下,掚马掉鞅而还。’摄叔曰:‘吾闻致师者,右人垒,折馘执俘而还。’皆行其所闻而复之。”○菆,侧留反,刘子侯反。掚,音两,又音亮。掉,徒吊反,又奴孝反。鞅,於两反。折,之设反,下同。馘,古获反。俘,音孚。

  [疏]注“致师”至“复之”

  ○释曰:云“古者将战,先使勇力之士犯敌焉”者,按文十二年,秦伯伐晋,秦人欲战,秦伯谓士会曰:“若何而战?”对曰:“若使轻者肆焉,其可。”注云:“肆,突。言使轻锐之兵往驱突晋军。”隐九年,北戎侵郑,公子突曰:“使勇而无刚者尝寇而速去之。”注云:“勇则能往,无刚不耻退。”云“《春秋传》者,宣十二年《左氏传》,晋楚交战,楚许伯御乐伯已下,谓凡平兵车之法,射者在左,御者在中,戈盾在右。菆,矢之善者。掚,犹饰也。掉,犹正也。言“折馘执俘”者,死者取左耳,曰馘;生者曰俘。执,取之。云“皆行其所闻而复之”者,去时作言,及至晋师,皆行其所闻之事而复反,此亦勇而无刚之人。引之者,证致师之事也。

 

  察军慝,慝,阴奸也。视军中有为慝者,则执之。○慝,他得反。

  [疏]“察军慝”

  ○释曰:按庄二十五年《左氏传》云:“惟正月朔,慝未作。”彼以慝为阴气,则此慝亦是阴奸也,欲阴私为奸,取此军之事,往彼言之,故察而执之。

 

  环四方之故,卻其以事谋来侵伐者,所谓折冲御侮。

  [疏]注“卻其”至“御侮”

  ○释曰:此则训环为卻,卻其以事谋来侵伐此国者也。云“所谓折冲御侮”者,谓彼国来冲,能折服之。彼国来轻侮,能御之。故云折冲御侮。

 

  巡邦国,搏谍贼,谍贼,反间为国贼。○搏,音博,又房布反,刘音付。谍,音牒。间,间厕之间。

  [疏]注“谍贼”至“国贼”

  ○释曰:云“巡邦国”者,谓巡诸侯邦之内,有谍贼,搏捉取之。言“谍贼”者,谓间伺此国之善恶,谍谍然传道之。言“反间”者,谓间伺反於彼言之也。此谍贼,即上军慝之类,彼据邦国,故异言之。

 

  讼敌国,敌国兵来,则往之与讼曲直,若齐国佐如师。

  [疏]注“敌国”至“如师”

  ○释曰:云“若齐国佐”者,成公二年,晋伐齐,晋师至袁娄,齐侯使国佐致赂,晋人不可,曰:“必以萧同叔子为质,而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。”对曰:“萧同叔子非他,寡君之母也。若以匹敌,则亦晋君之母也。今吾子布大命於诸侯,而曰:‘必质其母以为信。’其若王命何?”又曰:“先生疆理天下,物土之宜而布其利”,下云:“今吾子疆理诸侯,而曰‘尽东其亩’而已。惟吾子戎车是利,无顾土宜,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?”晋於是退师,是讼敌国之事,故引为证也。

 

  扬军旅,为之威武以观敌。《诗》云:“维师尚父,时维鹰扬。”

  [疏]注“为之”至“鹰扬”

  ○释曰:引《诗》者,《大雅·文王》诗。言太公为大师,可尚可父。武王伐纣之时,太公奋其威武,如鹰之扬击,是扬威武之事,故引为证也。

 

  降围邑。围邑欲降者,受而降之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齐人降鄣。”○降,户江反,注同。鄣,音章,刘诸让反。

  [疏]注“围邑”至“降鄣”

  ○释曰:按《公羊传》庄公三十年,秋七月,齐人降鄣。鄣者何?纪人之遗邑也。是纪入齐之时不俱至,后乃降。引之,证降是围邑之事也。

 

  挈壶氏掌挈壶以令军井,挈辔以令舍,挈畚以令粮。郑司农云:“挈壶以令军井,谓为军穿井,井成,挈壶县其上,令军中士众皆望见,知此下有井。壶所以盛饮,故以壶表井。挈辔以令舍,亦县辔于所当舍止之处,使军望见,知当舍止于此。辔所以驾舍,故以辔表舍。挈畚以令粮,亦县畚于所当禀假之处,令军望见,知当禀假于此下也。畚所以盛粮之器,故以畚表禀。军中人多,车骑杂会讙嚣,号令不能相闻,故各以其物为表,省烦趋疾,于事便也。○畚,音本。为,于伪反,下为沃同。县,音玄,下皆同。令,力呈反。盛,音成,下同。禀,彼锦反,刘方鸩反。讙,呼端反。嚣,五高反,一音许骄反。省,所景反。便,螺面反。

  [疏]“挈壶”至“令粮”

  ○释曰:皆云“挈”者,谓结之於竿首挈挈然,故云挈也。先郑注具,不复疏之也。

 

  凡军事,县壶以序聚<木橐>;凡丧,县壶以代哭者。皆以水火守之,分以日夜。郑司农云:“县壶以为漏,以序聚<木橐>,以次更聚击<木橐>备守也。”玄谓击<木橐>,两木相敲,行夜时也。代亦更也。《礼》,未大敛,代哭。以守壶者,为沃漏也。以火守壶者,夜则□视刻数也。分以日夜者,异昼夜漏也。漏之箭,昼夜共百刻,冬夏之间有长短焉。大史立成法,有四十八箭。○<木橐>,音托。更,音庚,下同。敲,苦交反,又苦教反。行,下孟反。共,如字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八箭”
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县壶以为漏”者,谓县壶於上,以水沃之,水漏下入器中,以没刻为准法。云“以序聚<木橐>,以次更聚击<木橐>备守也”者,先郑意持更人击<木橐>,“玄谓击<木橐>,两木相敲,行夜时也”者,谓行夜者击之。按《脩闾氏》“掌比国中宿互<木橐>”者,先郑云:“<木橐>,谓行夜击<木橐>。”《野芦氏》云:“若有宾客,则令守涂地之人聚<木橐>之”。司农云:“聚击<木橐>以宿卫之也。”彼二注后郑皆从先郑,及至此注不从先郑者,以《野庐氏》无夜行者,宿人自击,故后郑从之。此文与《脩闾氏》同有行夜者,故此不从先郑宿者自击之,是以《宫正》云“夕击<木橐>而比之”,注云:“行夜以比直宿者。”先郑云:“<木橐>,戎守者所击也。”是亦为行夜者所击也。云“代亦更也,《礼》,未大敛,代哭”者,未殡已前,无问尊卑,皆哭不绝声,小敛之后,乃更代而哭,亦使哭不绝声。大夫以官士亲疏大哭,人君尊,又以壶为漏,分更相代。云“分以日夜,异昼夜漏也”者,若冬至则昼短夜长,夏至则昼夜短,二分则昼夜等。昼夜长短不同,须分之,故云异昼夜漏也。云“漏之箭,昼夜共百刻,冬夏之间有长短漏”者,马氏云:“漏凡百刻,春秋分昼夜各五十刻。冬至昼则四十刻,夜则六十刻。夏至昼六十刻,夜四十刻。”郑注《尧典》云:“日中者,日见之漏与不见者齐。日长者,日见之漏五十五刻,於四时最长也。夜中者,日不见之漏与见者齐。日短者,日见之漏四十五刻,於四时最短。”此与马义异。以其马云“春秋分昼夜五十刻”,据日见之漏。若兼日未见、日没后五刻,昼五十五刻,夜四十五刻。若夏至昼六十刻,通日未见、日没后五刻,则昼六十五刻,夜三十五刻。一年通闰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,四时之间,九日有馀校一刻为率。云“大史立成法,有四十八箭”者,此据汉法而言,则以器盛四十八箭,箭各百刻,以壶盛水,县於箭上,节而下之水,水淹一刻则为一刻。四十八箭者,盖取倍二十四气也。

 

  及冬,则以火爨鼎水而沸之,而沃之。郑司农云:“冬水冻,漏不下,故以火炊水,沸以沃之,谓沃漏也。”○爨,七端反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漏也”

  ○释曰:沃如沃尸盥之沃,谓沸水稍热,浇沃壶中使下也。

 

  射人掌国之三公、孤、卿、大夫之位,三公北面,孤东面,卿、大夫西面。其挚,三公执璧,孤执皮帛,卿执羔,大夫雁。位,将射,始入见君之位。不言士者,此与诸侯之宾射,士不与也。《燕礼》曰:“公升,即位于席西。乡小臣纳卿大夫,卿大夫皆入门右,北面东上。士位於西方,东面北上。”《大射》亦云。则凡朝燕及射,臣见於君之礼同。○见君,贤遍反,下同。不与,音预。乡,许亮反。朝燕,直遥反,下文及注皆同。

  [疏]“射人”至“夫雁”

  ○释曰:三公特北面者,君南面答阳,臣之北面答君,三公,臣中最尊,故屈之使北面,答君之义。孤东面者,西方者宾位,以孤无职,尊而宾客之,故在西也。卿大夫西面者,以其皆有职,故在东,在东近君,居主位也。

  ○注“位将”至“礼同”

  ○释曰:知位是“将射始入见君之位”者,此射人主论射事,大射,诸侯礼亦然,故知将射见君始入见君之位也。云“不言士,此与诸侯之宾射,士不与也”者,无臣,祭无所择,不得自大射,得与君大射,故《司裘》云大射不言士也。按下文“士,犴侯二正”,则士得自行宾射,不得与君宾射矣。引《燕礼》者,欲见天子诸侯朝、燕、射三者位同之义。云“凡朝燕及射,臣见於君之礼同”者,以《仪礼》内,诸侯有燕朝及射朝,不见正朝。《周礼》内,天子有射朝与正朝,不见燕朝。诸侯射朝与燕朝位同,则天子燕朝亦与射朝位同。则诸侯正朝亦与射朝位同。是天子诸侯三朝各自同,故郑引《仪礼》见天子诸侯互见为义耳。

 

  诸侯在朝,则皆北面,诏相其法。谓诸侯来朝而未归,王与之射於朝者,皆北面,从三公位,法其礼仪。
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“其法”

  ○释曰:按《司几筵》云:“凡封国,命诸侯,大飨射,王立扆前,南乡。”《司服》云:“享先公,飨、射则鷩冕。”郑注云:“飨、射,飨食宾客,与诸侯射也。”此云王与之射。言在朝当皮弁,又何得有扆,所以然者,彼二者据大射在学,故有著冕在扆之事。此宾射在路门之外朝,故与彼异也。

  ○注“谓诸”至“礼仪”

  ○释曰:云“从三公位”者,诸侯南面之尊,故屈之从三公位也。云“法其礼仪”者,谓在朝进退周旋拱揖之仪也。

 

  若有国事,则掌其戒令,诏相其事,谓王有祭祀之事,诸侯当助其荐献者也。戒令,告以齐与期。○齐,侧皆反。

  [疏]注“谓王”至“与期”

  ○释曰:知国事是王有祭祀之事者,以其诸侯来朝未归,而有戒令诏相之事,《大宗伯》祭事皆云“诏相”,故知是祭祀之事。云“戒令,告以齐与期”者,齐谓散齐,期谓祭日也。

 

  掌其治达。谓诸侯因与王射及助祭,而有所治受而达之於王。王有命,又受而下之。○治,直吏反。

  [疏]注“谓诸”至“下之”

  ○释曰:如郑注意,则治达之中,非直诸侯有治于王,王之有治,亦下达於诸侯也。

 

  以射法治射仪。王以六耦射三侯,三获三容,乐以《驺虞》,九节五正;诸侯以四耦射二侯,二获二容,乐以《貍首》,七节三正;孤卿大夫以三耦射一侯,一获一容,乐以《采蘋》,五节二正;士以三耦射犴侯,一获一容,乐以《采蘩》,五节二正。射法,王射之礼。治射仪,谓肆之也。郑司农云:“三侯,熊、虎、豹也。容者,乏也。待获者所蔽也。九节,析羽九重,设於长杠也。正,所射也。《诗》云:‘终日射侯,不出正兮。’二侯,熊、豹也。犴侯,犴者,兽名也。有貙犴熊虎。”玄谓三侯者,五正、三正、二正之侯也。二侯者,三正、二正之侯也。一侯者,二正而已。此皆与宾射於朝之礼也。《考工·梓人职》曰:“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。”远国,谓诸侯来朝者也。五采之侯,即五正之侯也。正之言正也,射者内志正,则能中焉。画五正之侯,中朱,次白,次苍,次黄,玄居外。三正,损玄黄。二正,去白苍而画以朱绿。其外之广,皆居侯中参分之一,中二尺。今儒家云:“四尺曰正,二尺曰鹄,鹄乃用皮,其大如正。”此说失之矣。《大射礼》犴作干,读如“宜犴宜狱”之犴。犴,胡犬也。士与士射则以犴皮饰侯,下大夫也。大夫以上与宾射,节侯以云气,用采各如其正。九节、七节、五节者,奏乐以为射节之差。言节者,容侯道之数也。《乐记》曰:“明乎其节之志,不失其事,则功成而德行立。”○射三侯,食亦反,下及注“射侯”、“所射”、“射牲”、“射豕”皆同。三获,如字,刘胡伯反。五正,音征,下及注同。犴,五旦反,刘音雁,注同。肆之,刘馀二反,一音四。九重,直龙反。杠,音江。貙,劬诛反,下同。言正,音政,下“志正”、“大射正”同。能中,丁仲反,下文注“射中”、“中侯”同。去白,起吕反,下“去扑”同。广,古旷反。鹄,古毒反。下大夫,户嫁反,“下天子”同。以上,时掌反,下“上曰”、“以上”同。行,下孟反。

  [疏]注“射法”至“行立”

  ○释曰:此则宾射在朝之仪。言“射法,王射之礼”者,此经兼有诸侯臣各在家与宾客射法,各自有官掌之,射人但作法与之耳。首云“射法”者,是射人所掌王射之礼,言“王射”,以别诸侯已下之射也。云“治射,仪谓肆之也”者,言“治”,则非是王射之语,谓若《大宗伯》云“治其大礼”,皆是习礼法,故郑云“肆之”,肆则习也。先郑云“三侯,虎熊豹”,后郑不从。云“容者,乏也”者,此言容,《仪礼·大射》、《乡射》之等云乏,故云容者乏也。言容者,据唱获者容身於其中,据人而言。云乏者,矢至此乏极不过,据矢而说也。云“九节,析羽九重,设於长杠也”者,若是析羽九重设於长杠,即是获旌,当与三获三容相依,何得辄在《驺虞》之下?既在《驺虞》诗下,明是歌之乐节,故后郑不从也。云“二侯,熊豹也”者,后郑亦不从也。云“犴侯,犴者,兽名也,兽有貙犴熊虎”者,此皆兽类,故举言之也。玄谓“三侯者,五正、三正、二正之侯也”者,大射、宾射侯数同,皆约《大射》云“大侯九十,糁侯七十,犴侯五十”而言。云“二侯者,三正、二正之侯也”者,谓七十、五十弓者也。云“一侯者,二正而已”者,据大夫士同一侯,二正,五十弓而已。云“此皆与宾射於朝之礼也”者,按《乡射记》云:“於境,则虎中,龙旃。”谓诸侯宾射之礼。彼又云:“唯君有射国中,其馀臣则否。”注云:“臣不习武事於君侧。”则臣皆不得在国射。若然,在朝宾射,唯有天子,而云“此皆与宾射於朝之礼”者,谓诸侯已下,宾射在已朝,不谓於天子朝行此宾射之礼也。云“《考工·梓人职》曰:‘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’”已下至“五正之侯也”,引之者,破先郑以此五正之侯为虎、熊、豹。但《梓人》有三等侯,云“张皮而栖鹄”,及《司裘》云“虎侯、熊侯、豹侯”,皆大射之侯也。《梓人》又云:“张五采之侯,则远国属”,及此五正之等,皆宾射之侯也。《梓人》又云:“张兽侯,则王以息燕”,及《乡射记》云“天子熊侯,白质”之等,皆燕射之侯也。三射各有其侯,而先郑以皮侯释正侯,非也。云“正之言正也,射者内志正则能中焉”者,此意取义於《射义》,《司裘》注更有一释,正为鸟名解之也。云“画五正之侯,中朱”已下皆以相克为次。向南为首,故先画朱。知三正去玄黄、二正朱绿者,皆依《聘礼记》缫藉而言。三采者,朱白苍。二采者,朱绿也。云“其外之广,皆居侯中参分之一”者,此亦约《梓人》云“参分其广,而鹄居一焉”,彼据大射之侯;若宾射之侯,亦当参分其广,正居一焉。九十步者侯中丈八尺,七十步者侯中丈四尺,五十步者侯中一丈也。云“今儒家云:‘四尺曰正,二尺曰鹄,鹄乃用皮,其大如正。’此说失之矣”者,宾射,射正。大射,射鹄。儒家以正、鹄为一解,故郑破之云“鹄乃用皮,其大如正”,不得为一,故云此说失之矣。云“《大射礼》犴作干”者,见《大射》经作干侯,彼注亦破从犴。云“读如‘宜犴宜狱’之犴”者,此读与彼音同。云“犴,胡犬也”者,谓胡地之野犬。云“士与士射则以犴皮饰侯,下大夫也。大夫以上与宾射,饰侯以云气”,知义如此者,此宾射,正用二采,而言犴侯,明於两畔以犴皮饰之,故得犴侯之名。知大夫已上用云气者,《乡射记》云“凡画者丹质”,注云:“宾射之侯、燕射之侯,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,必先以丹采其地。”是宾射,大夫已上皆画云气。其大射之侯两畔饰以皮,故郑直言宾射、燕射。云“用采各如其正”者,其侧之饰采之数,各如正之多少也。云“九节、七节、五节者,奏乐以为射节之差”者,九节者五节先以听,七节者三节先以听,五节者一节先以听。尊者先听多,卑者少为差,皆留四节以乘矢拾发。云“言节者,容侯道之数”者,谓若九节者侯道九十弓,七节者侯道七十弓,五节者侯道五十弓也。云“《乐记》曰:‘明乎其节之志,不失其事,则功成德行立’”者,证侯道远近亦为节也。此《射义》文,云《乐记》者,误也。

 

  若王大射,则以貍步张三侯。郑司农云:“貍步,谓一举足为一步,於今为半步。”玄谓貍,善搏者也,行则止而拟度焉,其发必获,是以量侯道法之也。侯道者,各以弓为度。九节者九十弓,七节者七十弓,五节者五十弓。弓之下制长六尺。《大射礼》曰“大侯九十,参七十,干五十”是也。三侯者,司裘所共虎侯、熊侯、豹侯也。列国之君大射亦张三侯,数与天子同。大侯,熊侯也。参读为糁。糁,杂也。杂者,豹鹄而糜饰,下天子大夫。○搏,音博,刘音付。拟,又作儗,同。度,待洛反。参,读为糁,素感反。干五,与犴同,五旦反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大夫”

  ○释曰:此射人主宾射兼主大射之事,故为大射张侯也。先郑云“貍步,谓一举足为一步,於今为半步”者,此言於射张侯义无取,故后郑不从,是以后郑为“貍,善搏物”解之。云“侯道者,各以弓为度,九节者九十弓”以下者,按《乡射记》:“乡侯五十弓,弓二寸以为侯中。”彼据乡射之侯一侯五十弓者而言。若大射三侯,云九十、七十、五十,亦是据弓为数。弓之上制六尺六寸,中制六尺三寸,下制六尺。六尺与步相应,故郑连引《大射》三侯,以义相会。诸侯三侯,用物虽不与天子同,侯道则同,但天子侯道无文,约同诸侯,故更引《司裘》天子三侯以会之,诸侯糁侯知“豹鹄而麋饰”者,以《司裘》云“诸侯熊侯、豹侯,卿大夫麋侯”,畿外不得约如天子,近侯已用犴,则大侯不得用虎侯。明大侯用畿内诸侯熊侯为之,其中豹侯、麋侯,则诸侯兼此二侯乃称糁。豹尊於麋,明以豹麋为鹄,以麋为饰耳。不纯用豹麋者,下天子大夫故也。

 

  王射,则令去侯,立于后,以矢行告,卒,令取矢。郑司农云:“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而立于后也。以矢行告,射人主以矢行高下左右告于王也。《大射礼》曰:‘大射正立于公后,以矢行告于公,下曰留,上曰扬,左右曰方。’杜子春说以矢行告,告白射事于王,王则执矢也。杜子春说不与《礼经》合,疑非是也。卒令取矢,谓射卒,射人令当取矢者使取矢也。”玄谓令去侯者,命负侯者去侯也。《乡射》曰:“司马命获者执旌以负侯。”○卒,子恤反,注同。

  [疏]“王射”至“取矢”

  ○释曰:此文承宾射大射之下,则王射射人皆令去侯立於后,以矢行告,卒,令取矢。

 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负侯”
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射人主令人去侯所”者,不辨其去侯之人,故后郑增成其义。其负侯之人是服不氏也。又引《乡射》,直云司马命负侯,不言官者,大夫士家无服不氏,家臣为之故也。

 

  天子射人无其事,故引《大射》之等为证也。祭侯,则为位。祭侯,献服不,服不以祭侯。为位,为服不受献之位也。《大射》曰:“服不侯西北三步,北面拜受爵。”

  [疏]注“祭侯”至“受爵”

  ○释曰:按《大射礼》,使服不氏负侯,将祭侯之时,先设位於侯西北,北面,服不氏於位受得献讫,乃於侯所北面祭侯,故引《大射》受献之位为证也。

 

  与大史数射中,射中,数射者中侯之算也。《大射》曰:“司射適阶西,释弓,去扑,袭,进,由中东立于中南,北面视算。”○数,所主反,注同。扑,普卜反,刘方遘反,《说文》父豆反。

  [疏]注“射中”至“视算”

  ○释曰:数算,大史数之,射人但视之耳,故引《大射》为证。大射,诸侯礼谓之司射,天子谓之射人。司射恒执张弓搢扑,但令将视数薄,故適阶西,释去弓,并去扑,向於阶西,袭,乃適中南,北面视数算也。

 

  佐司马治射正。射正,射之法仪也。

  [疏]注“射正”至“仪也”

  ○释曰:射之威仪,乃是礼之正,故名射仪为射正也。司马所主射仪,谓若命去侯,命取矢乘矢之等,皆当佐之。言“治”者,亦谓预习之类也。

 

  祭祀,则赞射牲,相孤卿大夫之法仪。烝尝之礼有射豕者。《国语》曰:“禘郊之事,天子必自射其牲。”今立秋有貙刘云。○貙,刘力朱反,一音如字。

  [疏]注“蒸尝”至“刘云“”

  ○释曰:郑知“烝尝之礼有射豕”者,据乎《烝尝》礼而知。云“《国语》曰:‘禘郊之事,天子必自射其牲’”者,据祭天之时,牲则犊也。若然,宗庙之祭,秋冬则射之,春夏否也。祭天则四时常射,天尊故也。是以司弓矢共王射牲之弓矢,此射人赞射牲也。诸侯已下则不射。《楚语》云“刘羊击豕”而已。云“今立秋有貙刘云”者,汉时苑中有貙刘,即《尔雅》“貙似貍”,“刘,杀也”。云立秋貙杀物,引之者,证烝尝在秋,有射牲顺时气之法。

 

  会同朝觐,作大夫介,凡有爵者。作,读如“作止爵”之作。诸侯来至,王使公卿有事焉,则作大夫使之介也。有爵者,命士以上。不使贱者。○介,刘古拜反,注及下同。

  [疏]“会同”至“爵者”

  ○释曰:作,使也。有会同朝觐,王使公卿有事於会同,则射人使大夫为上介。使凡有爵者,命士以上为众介也。

  ○注“作读”至“贱者”

  ○释曰:郑读“作”如“作止爵”之作者,读从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“三献作止爵”。按彼主人主妇二献尸讫,宾长为三献尸,爵止。郑注云:“欲神惠之均於室中。”使主人主妇致爵讫,三献则宾长也。宾长作起前所所止之爵,使尸饮之。读从者,取动作使之义也。

 

  大师,令有爵者乘王之倅车。倅车,戎车之副。○倅,七内反,刘仓爱反。

  [疏]注“倅车戎车之副”

  ○释曰:大师,谓王出征伐,王乘戎路,副车十二乘皆从王行,则使有爵者命士已上乘之。知“倅车,戎车之副”者,《戎仆》云:“掌王倅车之政”,郑云:“倅,车之副也。”

 

  有大宾客,则作卿大夫从,作者,选使从王见诸侯。○从,才用反,注同。

  [疏]注“作者”至“诸侯”

  ○释曰:大宾客,不言会同,则是秋冬觐遇,并春夏受享在庙之时,从王见诸侯也。

 

  戒大史及大夫介。戒,戒其当行者。《觐礼》曰:“诸公奉箧服,加命书于其上,升自西阶,东面,大史氏右。”

  [疏]注“戒戒”至“氏右”

  ○释曰:此谓王有命,使三公命诸侯及衣服就馆赐之时,则射人戒大史及大夫,与诸公为介。注引《觐礼》者,证王使诸公就馆赐侯氏之法。云“大史氏右”者,谓於西阶东面之时,大史在公之右,命侯氏也。是以《公羊传》曰:“命者何?加我服。锡者何?赐也。”

 

  大丧,与仆人迁尸,作卿大夫掌事,比其庐,不敬者苛罚之。仆人,大仆也。仆人与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。王崩,小敛、大敛,迁尸于室堂,朝之象也。《檀弓》曰:“扶君,卜人师扶右,射人扶左。君薨,以是举。”苛谓诘问之。○比,毗志反。苛,音何,又呼何反。朝,直遥反,下皆同。

  [疏]“大丧”至“罚之”

  ○释曰:作大夫掌事者,谓王丧宜各有职掌。比其庐者,谓若宫正所云亲者贵者居庐,当比其本服亲疏及贵贱。

  ○注“仆人”至“问之”

  ○释曰:知“仆人,大仆也”者,见大仆掌内朝,射人掌正朝,掌事是同,《周礼》又更无仆人职,故知是大仆。是以郑云仆人与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。云“王崩,小敛、大敛,迁尸於室堂”者,始死於北牖下,迁尸於南牖下。又云“小敛於户内”,是迁尸於室。小敛讫,迁尸於户外。又迁尸大敛,大敛於阼阶。大敛讫,又迁尸於西阶以入棺,是迁尸于堂也。云“朝之象也”者,君所在,臣朝之,故云朝之象也。引《檀弓》者,证射人与仆人,君之疾薨,皆是二人之事。彼郑云“卜当为仆”,即仆人也。

 

  服不氏掌养猛兽而教扰之。猛兽,虎豹熊罴之属。扰,驯也。教习使之驯服。王者之教,无不服。○扰,而小反,刘音饶。罴,彼皮反。驯,似遵反,一音胥。

  [疏]注“猛兽”至“不服”

  ○释曰:猛兽云“之属”者,兼有豺狼貔貅之等,故云之属。教驯之,象天下皆服。王者之教,无服故也。

 

  凡祭祀,共猛兽。谓中膳羞者。兽人冬献狼。《春秋传》曰“熊蹯不熟”。○蹯,音烦,掌也。

  [疏]注“谓中”至“不熟”

  ○释曰:上云“养猛兽”,则猛兽皆养之。此言祭祀所共,据堪食者,故郑云谓中膳羞。中膳羞唯有熊狼,故引《献人》与《春秋》为证。按《内则》亦云狼臅膏可食也。《春秋传》者,宣公二年,晋灵公之时,宰夫胹熊蹯不熟,杀之,赵盾谏之时也。

 

  宾客之事则抗皮,郑司农云:“谓宾客来朝聘,布皮帛者,服不氏主举藏之。抗读为‘亢其雠’之亢。”玄谓抗者,若《聘礼》曰“有司二人举皮以东”。○抗,注亢同,苦浪反,刘公郎反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以东”

  ○释曰:朝聘布皮帛者,按《聘礼》,行享礼之时,皮帛布於庭,使服不氏举皮以东,抗即举也,故引为证也。读为“亢其雠”之亢者,读从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战,子犯云:“背惠食言,以亢其雠。”引之者,取亢举之义也。后郑引《聘礼》者,增成先郑义。二人者,即服不氏也。

 

  射则赞张侯,以旌居乏而待获。赞,佐也。《大射礼》曰:“命量人、巾车张三侯。”杜子春云:“待当为持,书亦或为持。乏读为匮乏之乏,持获者所蔽。”玄谓待获,待射者中举旌以获。○巾,如字,刘居令反。中,丁仲反。

  [疏]注“赞佐”至“以获”

  ○释曰:引《大射》者,证服不氏佐量人、巾车张侯之事。后郑云“待获,待射者中举旌以获”者,以获,则《大射礼》唱获者居乏中,中则举旌以宫,下旌以商者是也,故不从子春待为持也。

 

  射鸟氏掌射鸟。鸟谓中膳羞者,凫、雁、鸨、鸮之属。○射,食亦反,下“射鸟”同。凫,音扶。鸨,音保。鸮,于苗反。

  [疏]注“鸟谓”至“之属”

  ○释曰:知“中膳羞”者,以上文猛兽有共祭祀,此下文云“祭祀,敺乌鸢”,乌鸢不中膳羞则敺之。此经直云射鸟,明是中膳羞者也。郑知“凫雁鸨鸮”者,《内则》云:“舒凫翠、雁肾、鹄鸮胖。”此等去翠、肾、胖是可膳羞者也。云“之属”者,兼有雉、鹑、鷃之等也。

 

  祭祀,以弓矢敺乌鸢。凡宾客、会同、军旅,亦如之。乌鸢,善钞盗,便污人。○敺,起俱反。鸢,代专反。钞,初教反,又初交反。便,婢面反,刘符绢反。

  [疏]“祭祀”至“如之”

  ○释曰:宾客、会同敺鸢者,以其会同皆有盟诅之礼,位牲之事,军旅亦有较牲巡陈之事,故须敺乌鸢。

 

  射则取矢,矢在侯高,则以并夹取之。郑司农云:“王射,则射鸟氏主取其矢。矢在侯高者,矢著侯高,人手不能及,则以并夹取之。并夹,针箭具。夹读为甲,故《司弓矢职》曰‘大射燕射共弓矢并夹’。”○夹,音甲。著,直略反。针箭,其炎反,李其严反,沈云:“或作钻。”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并夹”

  ○释曰:射皆三番,第一番虽有六耦,二耦诱射,虽中不获。第二、第三皆众耦共射,皆释获。有取矢之法,先郑引《司弓矢职》,直有大射、燕射,不言宾射,亦同大射、燕射也。

 

  罗氏掌罗乌鸟。乌谓卑居,鹊之属。○卑,音匹,又如字。

  [疏]注“乌谓”至“之属”

  ○释曰:郑知乌卑居者,见《小弁》诗云“弁彼鸒斯,归飞提提”,注云:“鸒,卑居。卑居,雅乌。”云“鹊”者,即山鹊,卑居之类。云“之属”者,兼有馀鸟也。

 

  蜡,则作罗襦。作,犹用也。郑司农云:“蜡,谓十二月大祭万物也。《郊特牲》曰:‘天子大蜡,谓岁十二月,合聚万物而索飨之。’襦,细密之罗。襦读为‘繻有衣袽’之繻。”玄谓蜡,建亥之月,此时火伏,蛰者毕矣,豺既祭兽,可以罗网围取禽也。《王制》曰“豺祭兽,然后田”,又曰“昆虫已蛰,可以火田”。今俗放火张罗,其遗教。○襦,女俱反,或音须,注“繻”同。索,色白反。袽,女居反,字又作絮。

  [疏]注“作犹”至“遗教”

  ○释曰:先郑所云,其义得矣,后郑增成之。言“蜡”者,自取当蜡之月,得用细密之罔,罗取禽兽,故后郑云此时火伏。十月之时,火星已伏在戌,将蛰者毕矣。引《王制》者,证十月蜡祭后得火田,有张罗之事。云“今俗放火,张罗,其遗教”者,汉之俗间,在上放火,於下张罗丞之,以取禽兽,是《周礼》之遗。教则知周时亦上放火下张罗也。

 

  中春,罗春鸟,献鸠以养国老,行羽物。春鸟,蛰而始出者,若今南郡黄雀之属。是时鹰化为鸠。鸠与春鸟变旧为新,宜以养老助生气。行谓赋赐。○中,音仲。

  [疏]注“春鸟”至“赋赐”

  ○释曰:此文仲春行羽物,按《司裘职》云:“仲秋献良裘,王乃行羽物。”彼注云:“仲秋鸠化为鹰,仲春鹰化为鸠,顺其始杀与其将止,而大班羽物”若然,则一年二时行羽物。但彼注云:“此羽物,小鸟鹑雀之属,鹰所击者”,此注云“春鸟若今南郡黄雀之属”,不同者,各举一边,互见其义。

 

  掌畜掌养鸟而阜蕃教扰之。阜,犹盛也。蕃,蕃息也。鸟之可养使盛大蕃息者,谓鹅鹜之属。○蕃,音燔,注同。鹅,五何反。鹜,音木。

  [疏]注“阜犹”至“之属”

  ○释曰:云“鸟之可养使盛大蕃息者,谓鹅鹜之属者,鹜即今之鸭,民间所畜,故云焉。

 

  祭祀,共卵鸟,其卵可荐之鸟。○卵,刘本作卬,音卵。

  [疏]注“其卵可荐之鸟”

  ○释曰:还谓上经鹅鸭之属,其鸡亦在焉。

 

  岁时贡鸟物,鸮雁之属,以四时来。

  [疏]注“鸮雁”至“时来”

  ○释曰:不言鹅鹜鸡者,所畜非贡物,故以野鸟为贡者也。

 

  共膳献之鸟。雉及鹑鴽之属。○鹑,音纯。鴽,音如。

  [疏]注“雉及鹑鴽之属”

  ○释曰:此言堪膳而献者惟有此等,是以《内则》及《公食大夫》上大夫二十豆,有雉兔鹑鴽。云“之属”者,更有馀鸟也。